整理:杨钦仁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非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经过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但是这种股权的效力是不完整的,它只能对公司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第3规定,“记裁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该条规定可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主张行使股东权,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股东名册的功能上看,股东名册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以
另外,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法律文件,其公示效力仅在公司内部范围,股东仅得依此对抗公司,而对股权受让人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力所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