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杨钦仁

观点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出资。
观点二,应当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认定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依据。
观点三,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依据公司章程。
观点四,股东资格的确定资格应依据股东名册。
观点五,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公信力,应以登记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最高法法官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上述争论观点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最高法法官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综合运用出资的实质要件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四种形式要件来认定股东资格更为妥当。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一致的,自不必说。如果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一致、形式要件之间也不一致的,从产生顺序上看,公司章程先产生,其次是出资证明书,再次是股东名册,最后是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通常情况下,最后产生的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在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进行了形式审核后作出的,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信赖利益原则,发生争议时,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作为优先要件更为合适。
应当注意的是,优先要件并非唯一要件。认定股东资格时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成立并存续为前提条件,公司成立需要达到资本条件,股东(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之一。
第二,我国《公司法》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并存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公司可以成立,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
第三,《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适用这一原 则,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推定其为股东,不需要再承担自己是股东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他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对其股东资格产生合理怀疑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股东的义务。
第四,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都是具有公信力的依据,都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只是各自的公信力强度不同而已。
另外,对于股份公开流转的上市公司来说,其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则较为简单,一般依据股权登记即可认定;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认定标准则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定。

往期相关内容:
法律武堂:57、隐名股东可采取哪些风险防范措施方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57期
法律武堂:56、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以其为股权的实际所有者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执行请求?
法律武堂:5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应如何处理? 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55期
法律武堂:54、代持股协议因名义股东违约而被实际出资人解除后,名义股东应否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54期
法律武堂:53、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如何把握"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件?最高法裁判思路第53期
法律武堂:52、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法律武堂:51、股东继受股权行为瑕疵的,能否继续保留股东资格?
法律武堂:50、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罢免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50期
法律武堂: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公司借贷纠纷篇汇总
法律武堂: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公司财务、会计纠纷篇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