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杨钦仁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股东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股东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股东可以随时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股东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股东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资产发生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名义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股东;
(5)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股东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有法官甚至提出,在隐名股东的身份已为公司所知悉的情况下,公司不正当地阻却隐名股东身份显名化, 并协助显名股东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关注名义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隐名投资行为的隐秘性,决定了其受名义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名义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持对名义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名义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出其他处分,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总之,基于隐名投资的特殊性,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存在特定的法律风险,应当充分重视相关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以更好地实现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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