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每日一课: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提示付款期”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票据 |1301人看过


每日一课:

电子商业汇票的

付款期&提示付款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论是纸质商业汇票还是电子商业汇票,都是远期信用票据。就是出票后不会立即付款变现。都是通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可以变现,这个期限就是【付款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纸质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为出票之日起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自出票日起1年。


因为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所以票据到期后,最后持票人有一项法定义务:就是记得向付款人(承兑人是第一付款人)提示付款,这个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就是票据提示付款期。


为了提醒并督促最后持票人尽快向付款提示付款,票据法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提示付款。


在提示付款期内,付款人足额付款之后,票据上面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才最终解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