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倒贷”能否将第三方拉来“垫背”
--------从全国首例银行员工抽贷获刑谈起
作者:郭玉棉律师@13785173137
倒贷、过桥资金.......这两个字眼在民间借贷领域实在是太熟悉不过了。
“倒贷”这一暂时性巨额的资金需求领域,曾经为民间资本提供了巨大市场。民间资本确实也像一股洪流一样,涓涓而来继而滚滚而来。
过桥资金也确实曾经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旧的不良贷款,一而再再而三的提供了“苟延残喘”的“桥梁”,致使不良贷款不那么过早的被发现后“浮出水面”。
既然是“倒贷”,说明借款人对银行的旧贷款无法按期清偿,说明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了障碍甚至停滞,企业自身无法自发性的做到资金的“良性循环”,进而使企业陷入了“资金困境”。
既然企业陷入资金困境,需要新的资金重新流入企业生产领域,促使企业扩大再生产进而企业创造新的价值、新的利润,然后作为借款人的企业才有可能用新增利润偿还银行的“新贷款”。
但事实上,“倒贷”这种操作流程,资金根本无法实际注入企业生产领域。银行为了让企业尽快清偿贷款阻止上一笔借款成为不良,借款人(企业)和银行双方所谓的“倒贷”行为,既:重新“拟造”出来的新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肯定是“杜撰”出来的。这个“杜撰出来的”借款用途下面就是杜撰出来的“购货合同、采购合同等等”。
而银行也是事先明知,该笔倒贷,借款企业是无法实际占有使用处分的。该笔资金即使审批贷出来了,也是由银行一手操作控制该笔资金的真实流向。其实质就是“拆东墙补西墙”,重新套取出来的这笔“新”的银行资金,也是在银行控制下的“闭环系统”。
所以我认为,这样“杜撰出来(我不想使用“伪造”一词)”的《借款合同》基础项下的《购货合同》、《采购合同》等一系列资料都是“杜撰的”。这样的《借款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过桥”的民间资本所有人应该“解脱”出来才合情合理。
最近遇到一个“骗取贷款罪”的案子。主审法官说:“倒贷”全国都是这么操作的。我不知道是否全国都是这样操作。但,即使全国都这样操作,就是合法的吗?
2017年的这个判决还是有必要在重提一下:
附文章链接内容:
http://www.sohu.com/a/150569252_499067
5月12日,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职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涉及总金额2700万元。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岳树林涉“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12万元;田洪涛“违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两者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职工。
法律界人士解释,该案则是银行职工成功收回银行贷款,银行抽贷后,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和“合同诈骗”被判刑的第一案。
银行抽贷“信贷员”入刑
2012年8月,悦坤公司负责人王春生,从工行桥西支行贷款1200万元,经办人为客户经理岳树林。2013年6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但王无力偿还,从霍环梅处借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在王春生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后者向岳树林求证该行能否为王续贷,岳树林为了能将1200万元贷款收回,在明知悦坤公司不符合续贷的情况下,表示还贷后即可续贷。霍环梅遂将800万元借给王春生,用以还款工行桥西支行,后银行不再续贷。
另一笔贷款,涉及金额达到1500万元。
2012年10月,岳树林及该行经理田洪涛办理林昌矿业从工行桥西支行贷款1500万元,2013年9月、10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但林昌矿业及负责人安素婷无力偿还。经他人介绍,安素婷从霍环梅处借款1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在安素婷向霍环梅借款过程中,霍向岳树林、田洪涛及其原同事孙世宏求证“工行桥西支行”能否为安续贷,3人为了能将1500万元贷款收回,在明知林昌矿业不符合续贷的情况下,仍表示还贷后即可续贷。
该案的起诉书则指控,岳树林、田洪涛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岳树林出于收回违法发放的2700万元贷款的目的,在安素婷、王春生以掺假的煤作担保,从霍环梅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田洪涛出于收回违法发放的1500万元贷款的目的,在安素婷以掺假的煤作担保,从霍环梅处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
5月12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岳树林犯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田洪涛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岳树林帮助安素婷、王春生共同骗取霍环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82867.71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霍环梅。
一审判决后,岳树林、田洪涛均已向石家庄中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