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爷爷遗嘱将亿元房产留给孙子,法院判决孙子无权继承》
作者郭玉棉律师@13785173137
今天网络上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悲催了】爷爷遗嘱将亿元房产留给孙子,法院:孙子无权继承!》
然后看到许多善良的人都纷纷转载并进行提示。
首先认同文章中提到的这些观点:
法律上,孙子不是遗嘱继承人。如果爷爷想给予,孙子属于被遗赠的主体范围。
即使公证书上注明的是《遗嘱》而非《遗赠》,这个瑕疵不应该影响爷爷真实给予孙子的意思表示。即:不应该单纯的以“名称”判断属于遗嘱或者遗赠。根据内容应该认定为遗赠。
其次我认为:爷爷遗嘱将亿元房产留给孙子,如果法院判决孙子无权继承,根据文章中陈述的事实,这个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理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首选,对于《继承法》第25条中“接受”一词如何理解?
我的理解是:爷爷将《公证书》交付给孙子。爷爷尚在人世,爷爷交付,孙子没有拒绝,行为上既视为“接受”
2、对遗赠或者遗嘱的“接受”方式,民法上没有禁止既为合法。爷爷将《公证书》交付给孙子后。爷爷交付,孙子没有拒绝,行为上应该视为“接受”。并且该行为没有超过法定的2个月的除斥期间。
3、至于孙子一年以后放寒假回国要求实现权力,属于孙子有效接受之后,主张办理过户的另一个法律行为。
4、无论遗嘱或者遗赠,都是去世之人生前的最后愿望。法律更应该尽可能作出有利于将生前之人死后的愿望实施的解释。
附:下面就是我持反对意见的微文:
【悲催了】爷爷遗嘱将亿元房产留给孙子,法院:孙子无权继承!
故事发生在北京,有一位张爷爷已经是90高龄了。他老伴去世的早,五个儿子,也都早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张爷爷都是和孙子张小帅一起居住在他那套四合院里,祖孙俩相伴相依,感情很深。2011年,张爷爷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这套四合院指定由张小帅继承。2014年9月,张爷爷因病去世,此时张小帅正在英国留学;得知爷爷去世的他悲痛欲绝,连忙赶回来料理完爷爷的丧事,然后又匆匆赶回去上课。次年1月,张小帅放寒假回国,他拿出爷爷留给他的遗嘱,希望按照老人家的遗愿,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然而,他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几位叔叔、伯伯的反对,他们不同意小帅独吞这套价值上亿的房产。无奈之下,张小帅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拿到爷爷生前留给自己的遗产。没想到,法官的一番话,却如同晴天霹雳,让小帅几乎当场晕倒了:这套房子,你确实不能继承,应该由你的父亲和叔叔、伯伯他们平均继承。难道,是爷爷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还是另有什么隐情呢?
其实,张爷爷的遗嘱并没有问题,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问题出在,张小帅并非张爷爷的合法继承人。有人不禁要问了:什么?有没有搞错啊?难道,张小帅不是张爷爷的亲孙子吗?我很遗憾的告诉大家:张小帅是张爷爷的亲孙子没有错,但是,亲孙子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第三顺序呢?不好意思,下面没有了!你看看,《继承法》没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在这两个顺序里面,压根没有孙子什么事儿。这倒霉的孙子!
那么,张爷爷的遗嘱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公证处不是给办了公证的吗?原来,《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来,孙子在这儿呢,他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爷爷将四合院留给张小帅,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而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手握遗嘱的张小帅,因为没有在爷爷去世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经失去了获得爷爷遗赠的这套四合院的机会。这套上亿的房产,就这样和他失之交臂了;张爷爷的遗愿,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
今天的故事,告诉我们两个道理:第一、孙子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在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之列。第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今天的内容,对您是不是有所启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