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有一名继承人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继承权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2157人看过


只有一名继承人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继承权

作者@郭玉棉律师

刚刚办结了一个有关继承权确认的案件。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生前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但留下了一笔银行存款(定期存单)。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与其配偶早已离婚,生前有一独子。

其独子没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任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基本判断:

被继承人的独子为其合法的唯一继承人。

继承人如果顺利地向银行主张其父留下的该笔存款,根据银行规定,需要向银行出具由公证处制作的《继承公证书》

但公证处认为自己制作公证书风险很大,需要调查相关材料等原因予以拒绝。

继承人不知所措向律师求助。

根据继承人出具的相关资料,我书写了一份以银行作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主张:请求确认原告(该名独子)系已故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判决被告银行将上述存款本息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之后,忽然有一天接到主审法官电话,说:要么撤诉要么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不符合诉的基本要件。

什么是一个完整的诉的基本要件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主审法官认为:银行作为被告不适格。

【在等地铁的时候听到这个噩耗我的心情宕到极点。律师的情绪经常被当事人的案情影响,理解一下律师们吧】

赶紧解释:存款储蓄在银行,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方拒绝支付给原告,原告作为继承人起诉银行,银行作为被告,我认为适格。

法官: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我不给你多说,你只要找到最高院的判决或者司法解释,我就支持你。

继续赶路的心一点都没有了,站在地铁的一个角落里快速的检索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

终于检索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6-04-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6-4-3

执行日期:1986-4-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当然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附知识链接:

一、《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的要素知识链接:

1、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所基于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相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例如,原告基于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就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例如,原告在依据借款合同提出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后,在诉讼中可提出增加支付利息的请求。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三、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起诉的条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确具体,能跟其他人相区分,对于被告是否适格暂且不问。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能否胜诉,只有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做出判决。如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不适格,依法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