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何XX、武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X分别于2019年4月底一天下午、2019年5月8日晚上,两次容留同事任X、付X以及石城XX村民王X三人在其位于平顺县XX的个人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筋”。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石XX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XX分别于2019年4月底一天下午、2019年5月8日晚上,两次容留同事任X、付X及石城XX村民王X三人在其位于平顺县XX的个人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筋”。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任X、付X、王X、牛X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提供场所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伍仟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