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武昊律师
武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长治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石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何XX、武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X分别于2019年4月底一天下午、2019年5月8日晚上,两次容留同事任X、付X以及石城XX村民王X三人在其位于平顺县XX的个人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筋”。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石XX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XX分别于2019年4月底一天下午、2019年5月8日晚上,两次容留同事任X、付X及石城XX村民王X三人在其位于平顺县XX的个人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筋”。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任X、付X、王X、牛X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提供场所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伍仟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武昊律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进入法律行业以来从事各项法律服务,擅长合同纠纷、拆迁安置、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