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均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招标投标房产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贾均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柴某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倪某、万某于2013年8月1日向其借款30000000元人民币,约定了时间和利息,并出具了借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本律师代理被告倪某和万某。本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并和委托人多次沟通后认为,本案的借贷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划款义务。原告在法庭审理中提交的转款凭证也不能一一对应,总额不能匹配。本律师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因为无法解决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的问题,自愿向法庭申请撤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