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柴某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倪某、万某于2013年8月1日向其借款30000000元人民币,约定了时间和利息,并出具了借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还款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本律师代理被告倪某和万某。本律师经过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并和委托人多次沟通后认为,本案的借贷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划款义务。原告在法庭审理中提交的转款凭证也不能一一对应,总额不能匹配。本律师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因为无法解决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的问题,自愿向法庭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