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均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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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招标投标房产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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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贾均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上诉人都江堰市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庄某、熊某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本律师代理庄某。上诉人上诉认为庄某“越权”处理了除民工工资外的材料费、运费和工程机械等,应当由庄某自行承担责任。

本律师认为,庄某在一审中并未向法庭确认除民工工资外的其他事宜,不存在越权的问题;并且另一原审被告熊某的言辞前后不一致,涉案费用没有查清楚,庄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庄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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