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X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6,746.53元,包括:医疗费(含医疗辅助器具)4,646.53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4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X月X日X时X分,X某驾驶车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X路处、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受伤。经X交警支队认定,本起事故X某承担全部责任。X某为X公司员工,任外卖骑手岗位,事故发生时X某正在从事外卖骑手工作。事发后,赴上海市X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肩轻度退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骨髓水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红律师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X某是X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同意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可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均仅认可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60天;交通费认可发票金额;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律师费认可2,000元;误工费不认可实际损失为每月10,000元,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按照纳税金额认定其误工费。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和X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X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公司确认X某系其工作人员,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X公司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鉴定费,双方意见一致,结合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分别支持4,646.53元和900元。对于营养费,结合的伤情和鉴定意见,法院酌情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60天,支持1,800元。对于护理费,结合的伤情和鉴定意见,法院酌情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60天,支持2,400元。关于交通费,结合伤情和就医次数以及证据,法院酌情支持300元。关于衣物损失费,法院酌情支持200元。关于律师费,结合本案诉讼标的及律师参与诉讼情况,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关于误工费,根据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相关公司证明,可以认定其事发前月收入为10,000元,事发后休息期内并无收入,故法院根据事发前的收入情况以及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支持误工费40,000元。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24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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