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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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龄,还未领退休金,再聘用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973人看过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488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XX日,原告入职被告处,职务为营养员。双方签订多份劳务协议。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日早上6时30分至下午15时。原告2022年X月起每月工资为6,600元,每月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告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2023年XX日,被告原告请假时间较长为由,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被告红律师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原告也已达到50岁退休年龄。被告当初也不清楚原告有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被告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因为其父亲生病长期不能出勤,而原告缺勤会影响午餐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9年XX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营养员。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为2022年XX日至2023年XX日。2023年XX日,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

2023年XX日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记载,原告X市缴纳了养老保险,期限为2011年X月至2012年X月、2012年X月至2022年X月。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记载,原告缴纳的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原告表示其为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十五年,故其在老家X市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2019年XX日进入被告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被告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在劳务协议中未就解除劳务协议的赔偿金进行过约定,故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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