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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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营运车辆,对方的营运损失怎么计算,保险公司赔付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032人看过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营运收入4,454.5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XXXX分,因被告操作不当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距离,发生车辆追尾事故。2023年XX日至2023年XX日,原告车辆沪AXXXXXX营运车辆维修10天,造成原告营运收入损失总计4,454.50元(按每日445.45元计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红律师辩称,一、对于原告驾驶网约车的资质有异议,原告持有的系出租车营运证。二、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时间有误,根据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显示进厂日期为2023年XX日、出厂日期为2023年XX日,前后共8天。三、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缺乏依据,原告虽提供了营运收入流水,但未扣除相应的营运成本。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承担事故全责,应当就原告因车辆受损维修产生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计算停运损失时间为10天,缺乏相关依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原告因车辆受损维修停运8天。关于原告的营运利润,结合其提供的事发前营运流水相关证据,参考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水平、营运成本等,法院酌定按每日350元计算,确定原告停运损失为2,800元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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