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975.54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50元、律师费8,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X月X日原告同其母亲一起至被告经营的X蹦床馆运动,X时X分左右,原告在运动过程中受伤,后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左内上踝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原告认为蹦床运动是存在高度风险的体育活动,被告作为该运动馆的经营管理方,较一般经营性场馆对进入其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具有更高的确保安全义务。原告已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而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未及时提醒原告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险的措施、未安装防护设施、原告运动时无工作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原告受伤,据此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红律师辩称,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首先,被告场馆内的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为此在多处设置了安全提示和告知。原告由其母亲陪同来被告处游玩,对于运动风险理应有合理的认知和注意,游玩专业蹦床运动应当承担一定的自甘风险的后果。其次,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无论告示是否提示监护人在旁监护,原告母亲都应对原告生命、安全、健康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而事发时原告母亲未在原告身边看护,存在过错。再者,被告安排了相应的工作人员随时查看和监督场馆内的游玩状况,事后第一时间联系原告母亲,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健康权的损害责任应减至最轻。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被告在进场区域播放热身指南视频、张贴安全警示等,可认定其履行了一般标准的安全告知义务,但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进入危险性更高的专业蹦床区的未成年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风险告知及预防,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监护人有效告知了项目风险。同时,监控视频显示现场工作人员在原告做出危险动作时未及时上前阻止或查看,而是经原告告知后才知事故发生,反映出被告对园内游玩秩序和安全方面的防范管理不足,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原告在专业蹦床区蹦跳过程中做出危险动作,导致身体不稳,直接引发本案事故发生,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督和教育义务,事发时原告母亲没有进场看护原告,缺乏对原告的游玩行为、身体体力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提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故原告方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34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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