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X、X所在公司、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共计132,176.86元(已按责计算,其中医疗费330,44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90元)。由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由被告X、X所在公司赔付。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3年X月X日,被告X驾驶被告X所在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X车辆在本市闵行区,与案外人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车辆相撞,造成车损及乘客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并自行支出医疗费若干。现原告已出院。因被告X驾驶的是被告公司的车辆,原告认为被告系职务行为。该车辆在被告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治疗过程中原告产生了巨大的医药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先行主张医药费等。
被告红律师辩称,对于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X系被告公司员工,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事发后,其未向原告垫付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意见同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无异议。被告X所驾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交警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事发时,被告X系受被告X所在公司指派从事职务行为,故案涉事故损害后果应由被告X所在公司承担。综上,结合本案系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故原告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先由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被告X所在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1,449.65元;被告X所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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