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对(2015)X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XX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某,经法院作出(2015)X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XX公司支付原告价款315,088元及该款自2015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6,326元。另外以浙X别克牌小型轿车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X某承担1/2承担赔偿责任。X某于2017年X月X日向原告偿还了17万元,原告在(2015)X初字第X号债权中未获其他任何受偿。经查,XX公司2010年X月X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注册成立,股东为被告、X某,被告为执行董事,被告/X某为监事。XX公司于2013年X月X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白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档案等证据。
法院认为,公司因法律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XX公司股东,在公司吊销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原告在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被告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应以(2015)X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XX公司所负的债务未清偿部分为限(即应扣除X某已经支付的17万元),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5)X初字第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XX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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