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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了怎么赔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329人看过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XX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于2023年XX日以在线庭审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款人民币53,794.5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接单整车运输业务,于2023年XX日凌晨XX分左右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3,794.5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货物运输协议、运费协议、装车单、货仓清单、受损货物清单明细、事情经过。

被告红律师答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货物损失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23年XX日,被告在网上与原告签订货物运输运费协议,双方确认由被告承接原告发出的整车运输业务,从浙江省运输至湖南省。被告驾驶车牌号为X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货后,在运输途中于2023年XX日凌晨XX分许,在浙江省X国道X米处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告车上装载的部分货物损坏,经清点,直接经济损失53,794.5元。原告为挽回损失,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承接了原告的运输业务,负有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约定地点的义务。被告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装运的货物受损,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7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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