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赁费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X月,被告承包了上海市X地砌挡墙工程,遂租赁原告挖机为其作业,约定小松120型挖斗每小时200元,板车费3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于X月X日至12日进场作业,并由被告在场签字确认,期间共计产生挖机费4000元、板车费300元,合计4300元一直未付。诉前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挖掘机租赁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挖掘机计时单予以证明。根据计时单显示,双方约定挖掘机作业单价200元/小时,合计作业20个小时,平板车运费300元,共计4300元。经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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