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4,097.60元(以下币种同);2、判决被告支付以54,09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4,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签署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位于X路X馆的外墙制作钢结构安装铝单板并对钢架进行焊制,原告负责组织相应的劳务人员并自身参与现场的制作安装工作(不含材料)。合同的第5条对付款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完成钢架制作后付40%,安装完成铝蜂窝板付款至85%,铝单板安装完成后,经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进场施工,现早已完工。经2022年X月X日核算对账,确认劳务总费用为203,647.6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其仅支付过部分款项,现仍有54,097.60元未付。
被告红律师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结算清单、律师费增值税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承揽工作,而被告作为定作人至今仍拖欠部分承揽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继续履行支付承揽款的义务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于欠款金额,被告确认承揽合计金额为200,272.60元,已支付149,550元,尚欠50,722.60元,原告主张承揽合计金额为203,647.60元,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损失,原告要求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约定守约方所产生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金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揽款50,722.60元及利息;偿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01-0890
地址:上海市天钥桥路907号二楼
百纳律师,让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
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
百纳律师,您身边的律师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