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第X号、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200元)。庭审中,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及对被告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持有涉案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短袜”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涉案店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随即网购该商品并进行保全公证。经查,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三商标专用权。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格证、标签、颜色均与正品不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并非原告生产。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第X号、第X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许可,在销售网页标题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三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赔偿金额中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然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提供相应公证书,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律师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酌情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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