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股权转让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股东有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也有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权利。
2、股东的股权转让权能否随意行使?
不能。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组织,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我们称为股东的内部转让。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对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但如果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则会受到诸多的限制。
3、股东如何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一步,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给予其他股东30日的考虑回复期。
第二步,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沟通购买事宜
若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沟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该以何种条件购买股权,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拟转让股东可以将转让条件书面通知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若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购买该股权,则应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
第三步,向股东发送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的征询通知
若超过半数的股东(注意:“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不是股权占有份额)同意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股东发送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的征询通知。征询通知应当注意事项:
(1)征询通知的内容:在征询通知中载明其拟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条件,以便于其他股东能够判断是否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2)征询通知的方式:转让股东在征询其他股东意见时,可以同时运用多种书面形式和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
(3)征询通知中的行使期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4、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需股东会决议。股权是股东私人的财产性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条、72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另,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