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笑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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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研讨会之五——用人单位“罚款权”

作者:贤笑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3次举报
2015-10-20

    1、  规章制度中是否可以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给予“罚款”?

    答:如果由于劳动者的过失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违纪行为,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进行罚款。因为,罚款是属于行政性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无权处理。

    2、  在劳动者违纪时,是否可以约定在奖金中扣除奖金?

    答:由于奖金或是年终奖金等,一般是和劳动者的表现相挂勾的,如果劳动者表现不佳,有违纪行为,则在奖金中扣除相应的部分或降低奖金数额,是可以的,也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体现。

    综上,贤笑岩律师认为: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由于《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用人单位的罚款权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规章制度中完全禁止约定罚款的内容,则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会受到限制,对少数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的处罚也落不到实处。

    但是,如果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则也很容易造成罚款权的滥用,实际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

    那么,对用人单位来讲,为了不引发争议,在对违纪员工的处罚上,可以尽量在用人单位自主裁量权较大的奖金部分下手,同时要作到扣发或降低奖金的数额要适当,也尽量不要采取罚款等比较敏感的词语。

教育背景:  ■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  ■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  ■2011年月参加全国高级律师培训  ■一级人力资源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420********1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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