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胡。。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判决,总的说来,结果并不算理想。
其实是不应该这样的,至少,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讲,我认为被告公司是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而且,在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被告不构成拖欠工资,从而不支付员工被迫离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确实是有失公允。只是,有的时候人的主观印象比较重要。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只有五天就到期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原告)却因被告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可是,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讲,只要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不论双方的劳动合同几时到期,一年也好,数月也好,几天也好,提出被迫离职是员工的权利。而用人单位要想避免员工被迫离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唯一要做的,就是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你不给员工这个借口,员工自然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补偿。而你给了员工这个理由,那么,损失是你应当负的。
这样,用人单位才会加强自律,才会更好地避免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毕竟,劳动者相对来讲是弱者,是需要我们更好地保护的。
贤笑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