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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年底立案、起诉难应予以关注

发布者:向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2人看过

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向明反映:

年底不立案成为各地法院一个不成文的“内部惯例”,亟需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建议改革各级法院以结案率为中心的考核标准,彻底改变年底人为控制收案、诉讼当事人立案难的怪象。

一、年底立案难问题的现状

(一)人为控制收案

自10月底起,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法院会以种种理由明示和暗示推诿。在实务中,有的法院劝当事人明年再立案,一些法院提出延缓接收案件材料、让当事人补充案件材料,或者找理由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法院立案。更有甚者,个别法院收下起诉材料但不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等手续,只口头告知当事人在12月底会电话通知交费

(二)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并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应及时立案,即使符合不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也需要向当事人下达书面的裁定。可见,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内部惯例”明显违法。

二、年底立案难问题的原因

(一)年底新立案件的数量会影响结案率

结案率是办结的案件数和立案的案件数量之比,是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是法院向同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时对自身工作评价的硬性指标如果能够在源头上(通过立案庭)减少立案数量,全年的结案率自然会上升,所以有些法院便会提前对立案数量进行人为控制。

(二)年底新立案件当年无法审结

案件审理有法定期限,11月中下旬立案件按照正常审理程序一般当年都不能结案,必然会影响法院和法官个人的考核。因此,很多法院每年接近年底时都会内部确定一个当年的立案截止,一般在11月尽力停止收案、立案,以避免新立案件来不及审结影响年终结案考核。

三、片面追求结案率造成立案难的负面影响

(一)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起诉,有急于要求获得赔偿或付款的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侵害的有急需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否则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有快要诉讼时效的,种种情形。老百姓一般都是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没有其他手段可以救济时才去法院申请立案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无法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二)违背司法审判规律

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审理期限,一般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是6个月,送达、公告、鉴定的时间另外计算。为提高结案率和赶时间在指定期限前将所有案件审完,法官要么程序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要么实体判决上草率从事,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三)有悖于人民法院便民诉讼的承诺

年底立案难的现状,客观上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影响司法权威。

四、建议地方法院改革年终考核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事人年底立案难问题   

(一)从现实角度,法院应当跨年度计算结案率

在实务中,从立案到结案一个月内能处理完毕的案件不多。年度结案考核日前一两个月立的案子很难审结,这是导致年底立案难的主要症结。建议修改结案率的计算方式,将每年第四季度所立案件计入下一年度的考核指标中统计结案率,避免年底出现立案难现象。

(二)从长远角度,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

客观上讲,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久拖不决的案件,对当事人伤害巨大。建议人民法院制定科学的内部评价体系,增加均衡性的结案率指标,用以考核各法院和法官月结案的均衡度,最终改变案件结案率考核方式方法有效解决年末人为控制收案带来的立案难问题

(三)从当事人角度,起诉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人民法院不得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立案申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建议各高级法院派出若干暗访小组,对辖区基层法院年底的立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起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不仅能及时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承诺贯彻落实。

二是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办事放弃有违司法规律的数字游戏,从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回归到对审判质量的关注,通过多种内部考核方式促进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

三是建议各高级法院开通立案监督电话。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年底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并投诉。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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