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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刘夏生律师 | 点击:356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原告潘XX与被告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传票传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与被告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3%计付)。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被告杨XX因在北路大转盘开设茶叶店资金不足,向原告潘XX借款100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被告在借条上明确注明用其所有的位于私有房产抵押;被告潘XX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确认签名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时三方口头约定月利息每月3000元,并逐月支付利息。被告借款后,基本按约定支付每月利息,截止2019年10月,被告明确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杨XX追偿本息,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表示无力清偿。同时,原告亦追问了担保人潘XX,要求二被告归还本息,潘XX告知其亦无奈,并告知被告的茶叶店已关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原告诉请的公正判决。
被告潘XX辩称,被告杨XX在借款时用其房产作抵押的,原告的借款应当用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被告潘XX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不在被告担保范围之内。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杨XX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日,被告杨XX向原告潘XX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潘XX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条记载:“今借到潘XX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用杨XX房产抵押,房产号:XXX。借款人:杨XX,2018年7月20日,担保人:潘XX。”双方没有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对相关房产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被告潘XX认为,其作为担保人仅对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付,且被告杨XX一直按月支付至2019年9月,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潘XX保证责任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亦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潘XX对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潘XX认为,其仅对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潘XX认为,原告的借款应当用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被告潘XX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没有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亦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成立,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潘XX对上述债务本金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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