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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后深圳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律依据、计算公式、诉讼证据要求

发布者:佳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520人看过

一:医药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计算公式: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证据要求:1.抢救费票据、医疗费票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3.购买药物的单据;4.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证明;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 误工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期限(天)÷365(天);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误工期限(天) ÷365(天)。

证据要求:1.住院病历、出院医嘱、诊断证明、出院证;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3.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包括请假的时间、扣发工资的金额);4.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据。

三、护理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计算公式: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公式=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证据要求:1.医院的医嘱、出院证;2.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护理行业的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 交通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计算公式: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原则上以三人为限)。

证据要求:交通费票据。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计算公式: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深圳100元/天)、住宿(深圳450元/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证据要求:住院病历(证明住院的天数);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发生的住宿费发票。受害人死亡,亲属处理事故的住宿费发票。

  • 营养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计算公式: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相关票据确定。

证据要求:1.医院的医嘱;2.营养品的购买发票;3.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 残疾赔偿金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计算公式: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为农村居民但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经济收入)(深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633.3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级10%,9级20%,依此类推);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1.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深圳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3360.4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证据要求:1.户口本;2.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 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证据要求:1.医疗机构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2.残疾辅助器具的购买票据。

  • 丧葬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7432元/年÷12)×6(月)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为城镇居民(深圳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32359.2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级10%,9级20%,依此类推,受害人死亡为1);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

  1. 被抚养人为农村居民(深圳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

证据要求:1.户口本、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被抚养人与受害人抚养关系);2.被抚养人的残疾证(如有残疾)、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明;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十一、死亡赔偿金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计算公式: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为农村居民但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经济收入)(深圳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633.3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深圳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3360.4元/年):

受害人60岁(含)以下,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年);

受害人60-75岁,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岁(含)以上,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年)。

证据要求:1.死亡证明、火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2.户口本;3.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31条。

计算公式: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以10万元为限。

十三、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民法通则》106、117条。

计算公式: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计算(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证据要求:1.车损评估单、财物损失清单;2.修理费发票;3.评估公司出具的贬值评估报告;4.财物购买时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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