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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医疗条例出台,二、三级医院可拒接非急诊、转诊患者!

发布者:佳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消费权益 |1054人看过

导语:2016年8月25日,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实施,被称为深圳医疗的“基本法”。深圳这次医改的重要举措,对深圳群众将会有哪些影响?

七大亮点

1、二、三级医院可拒接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法律依据:

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分析:

以往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在门诊收费方面相差不大,患者更趋向于大医院,导致大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医疗资源遭到闲置。《条例》规定了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费急诊、非转诊患者,或者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和医疗服务质量。但在现今“看病难”的情形下,要保证人们有医可寻,相关配套措施则要跟上和完善,如加强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医疗设施、药物与人员的配置,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2、鼓励社会办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法律分析:

《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领域,其中包括:1、《条例》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由举办方自行筹建;2、医疗机构不论是国有还是私营,公办还是非公办,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3、《条例》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社会办医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符合规定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3、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合法,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

  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电子病历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

法律分析:

《条例》为医疗机构制作、使用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也具有同等效力。《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互联网+医疗的模式,在减轻医生的工作负担的同时,也确定了医生需对电子签名承担责任。

4、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公开全部病历,保障患者知情权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因为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时候是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患者怀疑和不信任所致。因此,《条例》明确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查阅、复印病历的权利,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病历书写的规范。

5、医疗机构将纳入公共场所,遏制“医闹”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法律分析: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 “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安全,维护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

6、医生只需备案即可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

 

法律分析:

   《条例》在医师多点执业合法化方面予以了确认。《条例》明确,只要在市医师协会备案且已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就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医师来深圳执业也无须变更执业注册,只要办理备案手续便可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条例》通过简化医师执业备案程序和取消执业数量限制,有助于加强医师人员的流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医学交流,提高深圳医疗水平。

7、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违法执业需扣分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法律分析:

《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除了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外,还将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通过累积记分制度与行政处罚挂钩,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师对医疗执业行为的责任意识。

三、律师看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出台,为深圳市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确定了方向。《条例》针对医疗秩序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均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现今出现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管理问题以及医患纠纷问题也提供有效的解决依据,尤其是医院病历的全面公开,有力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和医院能够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极大缓解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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