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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简析

发布者:佳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4228人看过

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指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属于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物业费的盈余和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

酬金制,指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金额提取酬金作为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其余全部为物业公司代管的业主共有资金,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费结余由业主享有,物业费不足由业主承担。

“包干制”与“酬金制”简要对比

1、财务透明度不一致

酬金制下,除过物业公司酬金外的物业费,是业主的共有资金。物业公司必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且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账目。同时,业主委员会有权就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开展审计。

包干制下,物业公司只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支配,业主无权检查其使用情况。

可见,酬金制透明,物业公司利润固定;包干制易于操作,物业公司利润不固定,存在盈亏。

2、监督信任度不一致

酬金制下,业主享有较大的物业管理日常监督权利,对物业费的财务管控和业务监督责任较多,必须有强有力的业主委员会参与实施。

包干制下,业主充分信任物业公司,无需操心物业费的使用。物业公司全权负责物业费的支配、盈亏,业主仅对现场业务服务提出质询。

综上简要对比,酬金制与包干制各有利弊,应当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合适方式。我们认为:

如委托品牌优势较为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或者项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荐使用包干制。如委托处于成长期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或者物业费标准较高,明显存在盈余,则适合酬金制。

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费不是物业公司的收入,是业主的AA制筹集资金,不存时下经常报道的物业公司涨价之所。这个法律概念还未深入人心,需要业主树立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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