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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发布者:廖正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682人看过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朱XX,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雪花社区民富巷2号附501号。联系电话:1397410687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攸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因攸县人民医院诉反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双倍赔偿违约期内所上交的管理费31580×2=63160元;

2、判令被反诉人将目标管理责任期限顺延(顺延期与违约期限同等;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

被反诉人攸县人民医院为加强医院食堂管理,于2006年11月16日与反诉人签订了《攸县人民医院食堂2006-2008年责任目标管理书》(以下简称《责任目标管理书》),将食堂的经营承包管理权发放给反诉人,同时,针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责任目标管理书》明确约定了管理期限、管理实施办法、食堂核算办法、食堂就餐及配送实施办法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二条第7项明确写明:被反诉人应保障供应食堂的供水、电、汽;第8项明确写明:被反诉人的80%招待用餐在食堂。第四条第4项明确写明:被反诉人给每个职工每月发放6张餐票,每张餐票金额4元。第七条第5项明确写明:被反诉人区域内的配餐工作由食堂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经营,如有违规,由被反诉人后勤科查处。但在该《责任目标管理书》的履行过程中,被反诉人存在严重违约。被反诉人供汽时间只有3个半月,平时的招待用餐极大部分不在反诉人承包经营的食堂,而在外面的餐馆。被反诉人给每个职工每月虽发放6张餐票,但每张餐票金额只有2元。被反诉人区域内的配餐工作虽名义上由反诉人承包经营的食堂负责,但在甲亢科、中药房、CT室门前及医院前大门内边区均有非被反诉人食堂(外来)供配餐经营摊点,被反诉人的后勤科除偶尔在造成交通阻塞的时候进行查处外,其它时候都是视而不见,不负责查处。由于被反诉人的严重违约,造成了反诉人的经营承包出现严重亏损。

二、由于被反诉人过错,形成上述事实,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反诉人双倍赔偿违约期内所上交的管理费31580×2=63160元,违约期内反诉人有权将食堂停业拒交水电费将目标管理责任期限顺延(顺延期与违约期限同等)。

在《责任目标管理书》第二条第9项中明确约定:为保证目标管理责任人(反诉人)的利益,被反诉人不得违反责任目标管理书中的各项条款;不管被反诉人违约哪一条都必须双倍赔偿(返赔)违约期内反诉人所上交的管理费。违约期内反诉人有权将食堂停业拒交水电费及将目标管理责任期限顺延(顺延期与违约时间同等)。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法院不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相反,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赔偿反诉人违约期内所上交的管理费,并将目标管理责任期限顺延(顺延期与违约期限同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利益。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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