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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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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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XX公司、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洪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土地纠纷 |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终2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XX商铺,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4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D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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