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

发布者:吴建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80人看过

最高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