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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聘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发布者:吴建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29人看过

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日前向我们咨询,该公司在2014年8月份,与河南某高校退休人员李某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报酬是每月4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十级伤残,共计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咨询,这种情况下,李某属于工伤吗?

河南郑州吴建华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所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聘用协议》而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务关系。本次事故,李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劳务关系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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