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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感想之提交证据自证无罪

作者:聂义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9次举报


无罪辩护可以说是每个刑辩律师心头的白月光,但往往囿于现实情况,难以实现。刑事辩护策略在不同案件,根据所拥有的证据不同,是不断变化的。律师在接到案子之后,通过会见和阅卷等步骤,就会对案件的信息有了初步的了解。

而此时,最重要的便是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已有证据进行专业评估,才能确定应提交何种证据来契合自己的辩护观点。本文根据律师经办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无罪判决案件,总结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提交证据,实现案件的无罪判决。

第一、从起诉书的“本院认为”开始,解剖分析公诉方认定构罪的论证逻辑

    例如,D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中,检方起诉书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D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担保,与被害人L签订借款合同,向被害人L借款144万,并将借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述起诉书可见,检方起诉书中的“本院认为”,是律师进行辩护的首要切入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这个部分迅速了解到检方的定罪思路。在本案中,,公诉方的逻辑为以下三点:

1、“D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证明D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D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担保”证明D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3、“向被害人L借款144万,”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

4、“并将借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证明D无法归还借款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为了达到证明D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律师就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能够回答“D办理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动机”、“D借款的目的是什么”、“D为什么具备还款能力”、“D为什么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辩护律师提交了证据,按照逻辑顺序,分别证明了以下事实:

1、证明D办理假证是为了安抚女儿——而非骗取借款;

2、证明D借款是为了企业经营周转——而非起诉书认定的“偿还个人债务”;

3、证明D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而非起诉书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

4、证明D无法按时还款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5、证明D个人态度来看,积极还款,而非消极还款,或有逃跑、转移资产等行为。

上述5组证据,相辅相成的证明D不具备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证明本案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而非刑法上的诈骗犯罪,进而推翻检方起诉的合同诈骗罪。

第二、在无罪辩护中提交证据要注意结构化思维

结构化思维是指,“分析目标——分析现有资源——制定方案”的思维。这种思维能够十分有效的帮助辩护人整理无罪辩护的证据材料。尽管无罪辩护对于律师来说是白月光,但是对于检方却是一把血刃。因此每一次无罪辩护的证据提交,律师都需要十足的勇气和准备,否则容易错失了解案件情况的最佳时期。正因为这个原因,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应该实现结构化思维。

例如,辩护人对于自己提交的证据,应百分之百的实现分组归纳。在D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方的证据材料里,按照证据的分组,在每一组之后分别说明证据内容和证明内容。证据的内容应跟前方辩护词的条款一一对应,最好在辩护词中写明备注:见第X证据或见附件第X页,这样方便法官在阅读辩护词时,能够和证据一一对应起来,使每一句无罪辩护都是有理有据。

再如,辩护人提交证据附件时,对证据附件进行分类和编号,对于翻阅证据的公诉人和法官来说,都是十分便利的。且在辩护人拟辩护词时,能够迅速锁定思路。 

第三、辩护人提供证据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首先,在思维上应摒弃“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检方,辩方无需自证无罪”的观念。控辩双方是一场博弈,特别是在无罪辩护中更是零和博弈。双方都是为了说服法官,因此在辩护中,我们不能仅仅向法官说控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更应向法官说明辩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无罪。

其次,辩护人在自行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合法合规。对因超过辩护人权限和能力范围无法收集的证据,辩护人应积极主动与法官沟通,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

最后,提交证据的形式应规范。辩方提交的证据是为了让法官更好的阅读和查明案件事实,在形式上应由有规范的格式和装订。凌乱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官只会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反而起不到预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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