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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旗下公司被查,到底是微商还是传销?

作者:聂义明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1次举报


2021年年底,张庭、林瑞阳夫妇旗下的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威公司)被爆出涉嫌传销,张庭一度登顶微博热搜榜。随后,张庭公司旗下品牌“庭秘密”百元化妆品又被爆出成本仅4元,更是再次引发众怒。根据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目前已对达尔威公司涉传资金申请了保全措施,对其涉嫌传销一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微商从出现到如今发展壮大,也不过短短几年的时间。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微商自此进入法律监管的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在达到入罪标准时甚至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微商和传销在推广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便出现了部分传销组织打着微商、加盟的旗号实施传销活动,不少人因此误入传销组织的圈套。但微商和传销具有本质区别,一个是以商品为中心的新型市场推广模式,一个是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收益的骗局。

张庭夫妇旗下的达尔威公司在营销方式上采取的便是类似于微商的模式,张庭一度被网友称为“微商教母”。但如今达尔威公司却因涉嫌传销被查,其是否是披着微商外衣的非法传销还没有定论。作者通过本文对达尔威公司是否进行了传销活动发表个人观点与见解,最终是否构成传销还需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

达尔威公司的会员制度被以微商的名义传播开来,吸引了大批意图通过微商发家致富的民众,尤其是女性。上文提到过,微商和传销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中一个关键要素就在于是否是以商品销售为中心。微商的经营模式虽也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但其本质上在于推广产品,是通过销售产品来获得报酬和利润。而传销的利润来源并不依赖于产品本身,或者所占的比例很小,其主要利润在于发展下线、拉人头所获得的费用。从达尔威公司的会员制度来看,既存在以拉人头获取利润的行为,也存在销售产品的行为。此时则需要判断达尔威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发挥的是商品的价值,还是只是掩盖传销事实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将商品仅仅作为一种传销的道具。根据网上有关人士爆料,达尔威公司所生产的“庭秘密”品牌化妆品成本极低,该品牌的百元化妆品的成本价甚至低至每瓶4元。但“原材料成本低廉”也不能单独认定道具商品,商品成本不止是直接原材料成本,还应包括工资、加工、仓储、销售、财务等成本,应该根据商品的毛利率等判断价格是否虚高。此外,要判断其商品价格是否虚高还需要与同时期同类商品的数据进行对比,因此在这里并不能轻易下结论。

仅凭商品价值并不能认定是否够构成传销,传销是一种商业模式,只有商业模式本身是传销才能被认定为是传销骗局。传销的三个要素是:是否缴纳入门费、是否存在拉人头的行为、是否形成多层次的管理方式。以上三个要素是传销模式中的典型模式,但在实践中这三个要素并不会体现得如此明显,传销公司往往会想尽方法对自身进行包装。达尔威公司的商业模式实行会员制度,这种会员制度将会员分为蓝卡会员与红卡会员。其中成为蓝卡会员并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且可以享受12%购买公司产品的折扣,但蓝卡会员并不能发展下线,也就意味着仅仅成为蓝卡会员并不能获得额外的收益。同时,不需要缴纳费用便可以成为蓝卡会员的准入模式规避了传销模式中收取入门费用的这一要素。蓝卡会员之后便是红卡会员,要成为红卡会员就必须购买2500元的公司产品,购买这2500元的产品的同时还能获得160元的奖励,一旦成为红卡会员,便可以发展下线。红卡会员并不能直接以拉人头的方式获得奖励,这里还涉及一个“绿卡制度”。这个制度是指,红卡会员的下线帮助红卡会员拉人头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之后为了完全规避入门费这一要件,其会员准入制度又改为了只要填写身份信息,并4次转发产品到朋友圈便能升级为红卡会员。相关法律规定的传销入罪标准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为了规避这一标准,达尔威公司会让下线较多的红卡会员成立公司,实行公司化的管理。据相关人士估计,达尔威公司的会员以这种方式成立的相关公司已达到3000余家,涉及1200多万人。很显然,此种营销模式是达尔威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委托专业人士精心设计过的。

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张庭夫妇甚至并没有直接控制达尔威公司,而是通过一种VIE结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控制。VIE全称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译“可变利益实体”,国内通常叫作“协议控制”,简单理解就是通过层层协议的方法将公司的经营权与财务权牢牢握在手心。但是单从股权穿透图中却发现不了任何痕迹,这样做的好处是张庭夫妇既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又规避了很多风险,比如这次出事,完全可以通过“并非直接持股该公司”为由开脱。但该方法可以规避行政责任,却不能规避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设置在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之后作为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立法体系上来讲,立法人员有意将传销作为诈骗类犯罪的一种来进行规制。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自然人的责任,而不是追究单位的责任,因此便没有股权结构上的限制,只要实际上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便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假设张庭、林瑞阳夫妇确实涉嫌传销犯罪,其并不能以没有直接持股涉嫌传销公司为由逃避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民众来讲,微商与打着微商旗号的传销组织并没有那么容易鉴别,尤其是在不熟悉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还持有一夜暴富的幻想,就很容易掉入传销的陷阱。但只要铭记,没有任何正经方法可以让人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少听信他人洗脑式的宣传语,便能避免市面上大多数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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