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磊律师
罗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董X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赵XX、罗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1、2016年年终达标奖55000元;2、扣押的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保证金12000元;3、拖欠的2017年3月、4月工资7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元;5、被告XX公司对XX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与被告XX公司(原南京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6月,原告被派遣至XX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原告月基本工资1630元,如有绩效考核或者其他工资构成,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发放。自2015年3月始,XX公司为保证业务款的回收,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押500元作为保证金,延续至2017年2月,共计扣款12000元。2017年3月、4月工资,被告XX公司拖欠未发。原告完成工作业绩后,应获的2016年年终达标奖55000元,被告拖延未发。因被告拖欠工资及达标奖励,原告被迫离职。现诉请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称2016年年终达标奖励55000元认可,但2017年1月我司与原告核对应收团款时明确原告尚欠34000元,应予扣减。原告离职时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其达标奖励剩余21000元也无需支付;我司预扣绩效奖金数为11000元,该扣减金额是依据规章制度,由于原告产生预期应收账款,故也无需向其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起,便不再上班,处于离职状态,我司无需支付3、4月工资;原告系个人原因辞职,被告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由XX公司管理原告工作、发放工资,故原告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以XX公司的答辩为准;原告系个人辞职。我司收到原告2017年5月31的辞职报告,且原告已领取了相关离职材料、交接清单。因此,我司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原告与被告XX公司(原名南京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约定原告同意XX公司派遣其至XX公司(实际用工单位)销售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原告基本工资1630元于每月25日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原告,如有绩效考核或者其他工资构成,也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成发放。根据原告提交的XX银行交易明细表,XX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发放工资2300元、2月17日发放2300元、3月27日发放2150元、4月21日发放1450元、5月27日发放1650元、6月26日发放1800元、7月28日发放1258元、8月3日、6日、31日分别发放506元、520元和616元、9月28日发放1124元、10月28日发放1600元、11月23日发放1650元、12月18日发放968.12元、2016年2月3日发放939.06元、3月4日发放872.06元、3月31日发放1222.06元、4月28日发放1672.06、5月27日发放2022.06元、6月30日发放2000.06元、7月28日发放2022.06元、8月29日发放2022.06元、9月29日发放2022.06元、10月28日发放1722.06元、12月1日发放2022.06元、12月29日发放2022.06元、2017年1月24日发放3103.40元、2月28日发放1922.06。4月1日发放原告2月份工资1422.06元。2017年1月,XX公司制作2016年出境中心年终奖励表,确认原告达标奖励金为91900元,已发放36900元。同年3月起,XX公司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XX公司递交“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辞职报告后,XX公司出具与董X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原告终止社会保险关系。2017年6月30日,原告从XX公司领取了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该委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诉请本院处理。
审理中,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个人尚欠团款34000元,应从2016年年终达标奖55000元中予以扣减。但仅提交原告巴厘浪漫旅游报团单,显示原告等两人费用8300元、提交普吉传奇旅游报团单,显示原告等三人费用4500元,合计12800元整。被告XX公司同时认为,原告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达标奖剩余21000元也无需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产生预期应收账款,绩效奖金11000元也无需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起不再上班,故无需向其支付3、4月份工资,并提交其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称,业务人员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未办理交接自行离开的,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提交欠款明细,证明原告尚有140226元(包括其个人旅游欠款34000元)团款未收回。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的旅游合同等资料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追回应收团款。提交原告2017年3月、4月考勤记录,证明原告自3月起虽偶尔有打卡记录,并非正常上班,而是处理个人事务;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系自己辞职,故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原告的辞职报告,予以证明;原告董X认为,XX公司主张原告个人旅游欠款34000元,应提供原告及相关人员旅游名单,予以证明原告确实欠款34000元。对于巴厘浪漫、普吉传奇旅游费用12800元,同意在年终达标奖中扣除。
法庭辩论结束后,经当庭调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要求原告协助把剩余欠款追回。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社保关系变动表、XX银行城北支行交易明细表、2016年出境中心年终奖励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被告XX公司提交的《江苏XX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试行)》、巴厘浪漫旅游报团单、普吉传奇旅游报团单及其航班记录,被告XX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原告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人员领取离职材料交接清单及本案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XX公司属于用人单位,XX公司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故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应当遵守相应的财务制度。故原告与XX公司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按照《江苏XX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离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不予办理离职。但是,鉴于被告XX公司在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后,出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交与原告,属于依原告要求解除了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并为原告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故XX公司认为原告给其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江苏XX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在本案中,以原告未收回应收团款为由,扣留应发给原告的达标奖55000元,以及拒绝将所扣原告的保证金退还原告。因此,被告XX公司应当将年终达标奖55000元、预提原告的保证金给付原告。
关于每月预提原告保证金的数额,原告主张XX公司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每月预提扣留500元,合计12000元,被告XX公司辩称,系从2015年5月起预提扣留原告工资500元,实际扣款11000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XX银行交易明细表,XX公司2015年2月17日发放原告工资2300元、3月27日发放原告工资2150元,4月21日仅发放原告工资1450元、5月27日仅发放原告工资1650元,该两个月发放的工资低于其前二个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500元以上,故XX公司所称其2015年3月、4月未预提扣留原告保证金5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应当按照12000元数额给付其预提扣留原告的保证金。综上,被告XX公司应当将扣留原告的达标奖55000元、预提扣留原告的工资12000元,合计67000元给付原告。扣除原告及其家人巴厘浪漫旅游、普吉传奇旅游费用12800元,被告XX公司实际应当给付原告董X54200元。
因原告2017年3月、4月确未正常出勤考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两个月工资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系提交“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辞职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年终达标奖、预提扣留原告的保证金54200元;
二、驳回原告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磊律师(电话:13913973900)2009年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市江北新区优秀青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