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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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原告丁XX与被告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X与被告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郝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5000元,称投资15个月,利息3000元,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5000元,称投资15个月,利息3000元。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利率7.7%,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00000元。以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到期后至今没有归还。现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郝XX未应诉,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郝XX系XX公司保险营销员,曾于2013年5月6日与该公司签有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到期续签一年。丁XX系郝XX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郝XX以投资为由向丁XX借款,于2016年3月31日、4月1日和4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15000元和100000元,共计130000元,收款方式为现金。郝XX向丁XX出具收据和借条,其中2016年3月31日和4月1日的收据中载明投资期限各15个月,利息各3000元,4月15日收据中载明投资一年,利息7.7%。上述借款到期后郝XX均未归还,因其下落不明,丁XX于2017年8月15日诉至本院。审理中,本院向郝XX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寄送诉讼资料和开庭传票,因其外出,电话无法联系,邮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郝XX未到庭。
以上事实有收据三份、借款协议一份和本院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郝XX以投资为由分别向丁XX借款共计130000元,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付息,丁XX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郝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XX借款本金130000元,其中15000元借款支付利息3000元,并自2017年6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另15000元借款支付利息3000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100000元借款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7.7%的标准支付利息,以上利息均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
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没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磊律师(电话:13913973900)2009年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市江北新区优秀青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