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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英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周庄嘉园商铺招商经营合同书》;2、判令**公司将赵某已付四个月租金167292元退还赵某;3、判令**公司返还赵某保证金125469元;4、判令**公司支付赵某违约金125469元;5、判令**公司赔偿赵某房屋装修、消防改造、燃气改造、门店监控安装费、租赁房屋中介费、加盟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689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赵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周庄嘉园商铺招商经营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单元的房屋(套内面积82.5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给赵某使用,房屋用途为餐饮,经营品牌为***串串。每月租金为41823元,保证金交纳125469元。赵某依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了四个月的房屋租金167292元及保证金125469元。5月14日赵某即委托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在此租赁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北京禾香禾香餐饮有限公司名称核准,5月15日赵某将需要**公司给予盖章的住所证明电子版提供给**公司,要求**公司盖章后提供给赵某办理营业执照使用。**公司收到赵某的住所证明后一直推拖,至今也未向赵某提供盖章的住所证明,致使赵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2018年5月15日,赵某基于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醉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公司授权赵某在北京市(行政区域)经营“***串串”品牌。赵某为此已向***醉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一共是6万元整(***串串加盟费:含服务费3000元、押金3000元、加盟费55000元,优惠1000元)。**公司将房屋交付赵某后,赵某即投入相关的资金对承租的经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经营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现由于**公司拒绝提供住所证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给赵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赵某认为**公司不但应退还赵某的保证金、四个月房屋租金,还应承担由于**公司的行为给赵某造成的其他各项的经济损失。基于上述情况,赵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赔偿我方的装修及营业损失等。**公司收到赵某的短信通知后至今未给赵某任何回复,也不与赵某进行房屋交接。现赵某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招商经营合同,我方认为解除时间是2018年11月7日。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赵某所述的拒绝提供住所证明的情况,因为该证明是乡政府开具的,不是我方开具的,我方也一直在与乡政府沟通。赵某一直在涉案房屋经营,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其主张退还租金、保证金及损失没有依据。因为赵某拖欠租金超过双方在招商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赵某应当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其所谓的这些损失是其自己造成的,与我方无关。双方解除招商合同之后,赵某还实际使用房屋至2018年11月15日,因此其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赵某支付**公司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92010.6元;2、判令赵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25469元;3、判令赵某支付**公司延期履行金99706元。事实与理由:**公司与赵某签订《周庄嘉园商铺招商经营合同书》后,**公司依约向赵某交付了涉案房屋,赵某迁入并开展经营活动,但赵某不但未按双方约定在2018年9月13日支付第二期租金,还在涉案房屋处张贴了停业通知。为此,**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了双方间的合同,并要求赵某及时迁出,但赵某拖延至2018年11月15日才搬出涉案房屋。**公司认为赵某延期超过15日未支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依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承担补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延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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