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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英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8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王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英华律师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一街XX号房屋从被告名下过户至王某名下,并交付房屋。

要求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164万。

320166月甲方确保,该房屋属满五且在京唯一住房。

4、为维护双方权益,20161月底至20166月期间由柳X(身份证号:×××)代替乙方进行网签,等该房具备满五唯一条件时,网签换为乙方或乙方直接亲属或王某。

裁决结果:

1、原告白某、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陆某某购房款五百七十万元,原告白某、原告王某对上述款项的支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陆某某收到原告白某、原告王某支付的购房款五百七十万元后十日内,被告陆某某立即协助原告王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一街1号院2号楼272单元XX号房屋从被告陆某某名下过户至原告王某名下;

2、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一街1号院2号楼272单元XX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王某(腾退时,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装修)。

案件分析:

白某、陆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附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本市对商品房交易实行限购政策,白某与陆某某在附件七中约定:“等该房屋具备满五唯一条件时,网签换为乙方或乙方直系亲属或王某”,该约定的实质是实现白某所购买的房屋能够登记在有购房资质的人员名下,确保交易完成和合同目的实现,在不影响陆某某利益和符合上述约定人员的范围内,白某对房屋过户登记在何人名下有选择权。

白某、王某同意向陆某某支付全款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出于自愿,在此情况下,将XX号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并不影响陆某某的利益,对原告要求判令陆某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XX号房屋从陆某某名下过户至王某名下的诉讼请求。陆某某还应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做到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应不欺不诈,在履约过程中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协助、配合。交易双方在附件七中约定,网签换为乙方或乙方直系亲属或王某,陆某某对房屋可由王某办理网签及过户是明知的,对交易后续事项,双方应及时协商,完善后续手续,而非一味挑剔、拖延,增加交易的难度和成本。

律师建议:

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情况,像买卖合同纠纷大金额的事件,应及时找律师介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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