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欧*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09日 | 发布者:张宏星 | 点击:2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3刑初612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95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9]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6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7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辩护人张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欧*予以惩处。

被告人欧*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欧*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欧*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真诚悔过。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欧*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12119时许,被告人欧*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由本市石门镇驶往濮院镇,途经桐德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桐德线4K+550M钱林集镇地方时,与由南往北步行沿人行横道通过桐德线的被害人李某1(男,1964922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驾驶肇事车辆逃逸,路人帮忙报警。被告人欧*20195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欧*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浙F×××××号小型轿车经桐乡市永安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照明系、转向系、制动系装置齐全。

另查明,2016318日本院作出(2015)嘉桐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欧*应赔偿被害人亲属840513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110959.45元;201972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欧*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亲属钱某某、李某2、李某3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欧*一次性赔偿27万元(当庭履行),余款570513元三被害人亲属自愿放弃;三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欧*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欧*从宽处罚。

以上事实,有证人董某、罗某、姚某1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欧*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欧*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59日起至20225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卫红

人民 陪 审员 安乐莺

人民 陪 审员 梁培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叶淑娴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宏星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5988 积分:1786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宏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宏星律师电话(1386733902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6733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