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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坠落致残 谁担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年04月18日 | 发布者:张宏星 | 点击:8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赵某系包工头,雇佣了泥水工李某,为钱某在原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房。

案件描述

赵某系包工头,雇佣了泥水工李某,为钱某在原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房。2014年的某日,李某在建房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救治,导致四级伤残。赵某和钱某支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但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费用,一直未予支付。

办案过程

笔者接受代理后,深入分析案情,理清了三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决定将赵某和钱某都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赵某认为李某并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钱某认为其作为建房的定作方,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最终该案经调解结案,赵某和钱某一次性赔偿李某近5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赵某系包工头,雇佣了泥水工李某,为钱某在原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房。2014年的某日,李某在建房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救治,导致四级伤残。赵某和钱某支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但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费用,一直未予支付。

办案过程

笔者接受代理后,深入分析案情,理清了三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决定将赵某和钱某都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赵某认为李某并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钱某认为其作为建房的定作方,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最终该案经调解结案,赵某和钱某一次性赔偿李某近5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王*林为包工头,为被告王*生在农村建造三层楼房,被告王*林雇佣了泥工原告沈*毛。2014年5月10日,原告在建房过程中,从高处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事后,两被告仅支付医药费**元,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后续费用,两被告不予支付。

【办案结果】

笔者接受代理后,深入分析案情,理清了三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决定将王*林和王*生都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林认为沈*毛并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王*生认为其作为建房的定作方,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两被告在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沈*毛近五十万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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