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桐民初字第3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