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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03日 | 发布者:张宏星 | 点击:3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2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B,被告:A,委托代理人:A,委托代理人:A,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桐民初字第3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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