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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古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余松华律师团队|时间:2017年03月11日|1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余松华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
被告:古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丽美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松华、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8月10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甚至不接原告电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30.625元,合计15230.62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翻译费。
被告古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古某从原告张某处借款15000元(其中14400元用银行转帐、600元现金),约定于2014年8月10日前归还,并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归还,被告古某从原告张某处借款,有借条及银行凭证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30.62元(从7月9日至10月9日止15000元×5.125‰/月×3个月=230.62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翻译费不属于处理范围之内,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
二、被告古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230.62元。(15000元×5.125‰/月×3个月=230.62元)从7月9日至10月9日止。
本案请求标的15230.62元,核定给付金额15230.62元,案件受理费180.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38元,另一半诉讼费90.38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110.38元由被告古某承担。
以上被告给付原告款项合计15341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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