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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余松华律师团队|时间:2017年03月10日|1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女,1962年9月M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骝哈密市田园路
委托代理人:余松华,新播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新骝金桥律师亊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 族,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 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海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7年5月6曰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胡家庄村
被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吉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新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呼图钽兵城填.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住所地斩明昌吉州呼围咁甚园林路
负贵人:史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某保险股份冇限公司呼围壁县支公司法务, 住吕吉申长宁路132号锦绣江.
原告吴某与被告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贵任公司 (下称某旅行社公司)、中国某保险股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称某新疆分公司 >、赵某、新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盛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下称某财保呼困壁支公 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曰受理后,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某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7曰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松华.张洁. 被告某旅行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平安财保新 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海霞、被告赵某.被告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则保呼围壁支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孙焕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201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旅行 社公司签订《散客旅游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 支付旅游费用,按照被告某旅行社公司的安排开始旅游. 2015年8月11曰12时原告乘坐被告赵某驾驶的车牌为新 B6**30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Z842线37公里加700米处时, 因被告赵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东侧路基发生恻 翻,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富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賠偿事 宜未果,另被告平安财保新疆分公司是被告某旅行社公司 的保险单位,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华盛公司所有, 被告某财保呼图壁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位,现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 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们95元,护理费37W元,住院费2300 元,伤残赔偿金525M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87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平安财保新疆分公司、某财保呼图壁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旅行社公司、赵某、华盛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一一对此都作了陈诉,提出质疑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M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 此次交通市故中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 书确定被告赵某负此次审故的全部责任,且经被告赵某 与华盛公司庭审确认,二者系桂靠关系,故被告赵某应与 其挂媒单位被告华盛公司对原告的受伤负连带赔偿责任。被 告某旅行社公司因其租用B61030大型普通客车,在原告明 确其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的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海 外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旅行 社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贵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 本案原告系车上乘客,被告某旅行杜公司在被告平安财保 新疆分公司投保的系旅行社责任保险、被告华盛公司在中华 联合财保呼图壁支公司投保的系遒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合同内负责理赔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平安叫保初脚分公司、某财保呼围壁支公司在保 险范ffl内承徂保险贵任不宜本案中合并处理,对原告要求二 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贵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细:一,住院期间伙食扑助费, 原告按丨天120元主张3000元(120元/天*25天)未超过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误工费,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出院 证栽明内容,住院期间为25天,医嘱为继续休息一个月,合 计55天,原告主张误工天数应为55天(2015年8月14曰至2015 年10月8日),因原告计算期间有误,但误工天数正确,且本 原告主张丨天按149元计算误工费8195元(149元/天*55天)
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对本项予以支持;三.护理费,根据 原告所提交的出院证,陪护天数应为25天,护理费应为3725 元(149元/天*25天)、原告主张3752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四、住宿费,原告主张2300元,因 其提供的住宿费发票的旅客姓名为吴某,与原告主张内容 不符,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伤残賠偿金,原 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认1故应当以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院确认原告该项费用应 为52549元(,原告的该项诉讼 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鉴定费1200元、针 对原告诉称在该项中包含的会诊费500元,因其提交的发票 为税务所代开发,发票上显示的品名无法与原告诉称内容细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仅支持鉴定费 700元^;七、交通费879元,因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 600元;八、稍神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元偏髙,本院酌情 支持2000元?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住院期间伙食朴助费 3000元;
二、    被告赵某賠偿原告吴某误工费8195元;
三、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护理费3725元;
四、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赵某賠偿住宿费2300元 的诉讼请求;
五、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伤残赔偿金52549元;
六、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700元;
七、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交通费600元;
八、    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吴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九、    被告新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赵某承担 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新疆某旅行社有限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承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赵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采来按本判决指沌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74875元,判决给付标的70769元,占争议标的94.52%,案件受理费1671.88元(原告吴某已预交), 本院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5.94元,由被告赵某、新 疆华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0. 13元,原告吴某负祖 45. 81元,余款835. 94元退还原告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 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
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曰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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