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松华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7月25日|5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MX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以下简称MX水泥奇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后,MX水泥公司奇台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MX水泥公司奇台分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4月18日,新疆生产XX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新疆生产XX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受理五家渠市富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新疆MX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6月6日本案依法中止诉讼,同年10月25日恢复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MG隔热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松华、被告MX水泥公司奇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MG隔热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8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489.13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催收货款产生的经济损失1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2日签订了成套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硅酸钙板及相关辅料,合同总价款7172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早已届满,被告仍有308635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给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产品购销合同、安徽增值税专业发票、货物托运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863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65489.13元,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逾期利息,并以月息5‰为利率分段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索款费用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MX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莱州MG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8635元,利息65489.13元,合计374124.13元;
二、驳回原告莱州MG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