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杜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X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40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1375元退还原告杜XX。
发布者:余松华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8月19日|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杜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X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