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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72人看过

引言:

前面写过一篇关于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文章,其中明确了儿媳对公婆以及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那么现实有这样的问题,配偶死亡后,儿媳(女婿)尽心竭力照顾公婆(岳父母),替他们养老送终,而公婆(岳父母)的其他子女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继承老人财产是不是非常不公平呢?

案情:

A甲与乙2001年结婚,双方父母健在,2004年,甲因病死亡,后乙并未改嫁,因公婆一直无人照顾,乙遂将公婆接到家和自己生活,公婆的其他子女并未抚养老人,后两老两个月内先后死亡,其子女分割家产,乙认为其应当有一定份额,遂起诉,法院判决乙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遗产。

B甲与乙2003年结婚,甲乙的父母都在世,2007年乙因病去世,甲看到岳父母两个人生活不便,便搬到一起居住,照顾两位老人生活,两位老人的有三个女儿,对老人不闻不问,后老人留下自书遗嘱,确定其财产由甲继承,老人去世后,三女儿不服,遂起诉,法院判决认定甲抚养两老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全部财产,因此驳回三个女儿的诉讼请求。

解析: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继承法之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并非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是无权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只有以下情形丧偶儿媳、女婿可以继承:

一、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没有遗嘱,则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二、对于与丧偶儿媳或女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儿媳或女婿尽到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四、公婆或岳父母留下遗赠的,注明在其过逝后将财产遗赠方式赠送给儿媳或女婿的,按照遗赠办理。

    综上所诉,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丧偶儿媳(女婿)才能获得公婆(岳父母)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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