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不管是古装电视剧还是现代电视剧,都有这样的情形,某富商或官员的子女不听父亲的话,非要做一些父亲不喜欢的事,因为闹得不可开交,终于有一天双方因一件事撕破脸,子女或父亲要断绝父子关系,将子女扫地出门,从此家里的一切与其无关。其实,在现代社会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那么这样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效力如何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针对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其性质属于事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事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总则篇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获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断绝父子其本身有违社会公德,父子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如果认同这样的协议,那么就是对社会伦理的破坏,对社会的发展不利,同时这样的血缘关系也是不可能凭借一纸协议而割裂,父子关系也是整个社会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身份关系,因此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也是有违公序良俗。
因此,这样的协议是属于无效的协议,就算双方签字认可,也不发生效力,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不会因此消失。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的生命是父母赋予的,他们含辛茹苦将我们养大成人,已经付出太多,就算有所不满,也不应当有断绝父子关系这样极端的做法,百善孝为先,且行且珍惜。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本文写得比较简单,对于父子关系的社会伦理性没有详细描述,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