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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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3661132.71元纠纷案件,律师如何做到不开庭就胜诉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破产清算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14年328日、2017328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此时原告经营正常,后原告与被告基于2014328日签署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对张某某、仁怀某宾馆、袁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被告处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缴存保证金,后该五户贷款逾期,原告依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提取了保证金清偿贷款,2018322日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要求退还已经划扣的3661132.71元款项。

 办案经过经过审查被告的贷款卷宗,并结合法律,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法官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是决定做好按期开庭的准备,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抗的证据。

案件结果后法院审理认为,对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得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企业偏颇清偿行为,追回破产财产实现公平清偿目的的请求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之规定,该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破产管理人,而非破产企业。故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中,虽然发现了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但是还是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当然最好是能够不开庭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最终在开庭前一天,与法官沟通以后,法官决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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