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
被告xxx公司为了建设在绮陌的砂石厂板桥乡的砂石厂,先后多次向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如下:
一、2014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771325 元。
二、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8000 元。
三、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1200 元。
四、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263818 元。
五、2014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127040 元。
六<2014年10月13 H,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截 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 息 206128 元。
七、2014年11月26 0,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截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110000 元。
八、2014年11月29 0,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67200 元。
九、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95809 元。
十、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自 2019年元月28 H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息 95273 元。
十一、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 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利 息92536元。
十二、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715元, 截自2019年元月28日止,按2%的月息计算,应支付原告 利息108560元。
被告在其沙厂建设期间,共向原告借款305.0715元,应支付原告利息3286889元,本利共计6337604元。
期间,被告先后归还了原告利息57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本利共计5767604元。
2016年4月20日,因被告所借款项是用于四个股东应出资的投资款,按当时时间为止,原告与四被告进行了财务清算,按照四股东占股比例,确认了四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额,并签署《投资结算报告》。为此,被告的建材厂在最后清算归还了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后,不足部分应由四个股东按照建材厂的占股比例补足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2、律师点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公司及公司三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就是股东之间签署的《投资结算报告》,该报告对公司投资的承担债务作出了约定,本律师作为被告之一的代理人,经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部分借款都是打入其中一个股东私人账户,有200余万系打入公司,而该股东与原告系亲姐弟,公司财务和公章都是该公司在管理,虽然股东签署的《投资结算报告》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但是并非是对原告作出的,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与我公司股东恶意串通,且认为《投资结算报告》并非债的加入和债务转移,提出我的委托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打电话告知我原告已经撤诉。全案获得胜诉,我的委托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