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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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第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多年,被告何某某系王某某与杨某某相识多年的朋友,何某某一直在做工程,2018年何某某邀请王某某入股,并要求购买一辆XX红岩货车,2018年5月26日杨某某通过中国XX设银行(卡号:62×××08)转账方式向重庆XX公司支付30023元购车定金,又于2018年6月1日向重庆XX公司业务员转账3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2018年5月31日向何某某支付100000元,2018年6月3日向何某某支付了100000元,2018年6月4日向何某某支付了40000元。后因何某某不向王某某支付分红,于是双方协商退股,并于2018年8月6日签订《退股协议》,将王某某的入股款转为借款,约定2018年9月30日前由被告何某某退还王某某3000**元现金,且如果没有退还,则每月应当支付15000元利息,如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没有退还,则最迟应当在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按照36万元为基数计算5%的利息。同时约定,由王某某出资购买的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的汽车,在何某某还款后由王某某过户给何某某2018年6月1日何某某向王某某出具30万元的《借条》。2018年12月2日,被告何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30000元利息,直接转账到杨某某账户。2018年12月30日何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75000元利息的《欠条》,2019年1月2日,何某某又向王某某还款了20000元利息,2019年1月5日,再次偿还1000元利息。由于何某某不能一次性清偿欠款,王某某和杨某某急需资金,于是王某某将何某某欠款转让给原告魏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何某某三方在2019年5月8日签订《借款转让三方协议》,约定王某某将对何某某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372000元转让给魏某某,并约定王某某将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贵A×××**的汽车过户到何某某。同日何某某向魏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72000元,每月按总金额的3%支付利息,并约定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归还完毕,2019年7月6日何某某向魏某某转账归还2万元利息,又通过微信还款1万元利息,后未再归还。综上所述,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是其未按约定还款,后第三人及被告、原告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何某某还是没有按期归还欠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约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中原告基于与被告及第三人王某某签订的《借款转让三方协议》受让第三人王某某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原债务人即被告对原债权人王某某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受让人即原告继续抗辩。根据被告及第三人王某某签订的《退股协议》,在被告未向第三人王某某还款之前,每月应支付15000元,且如果被告未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第三人王某某偿还30万元,则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但被告并未在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同时经折算双方实则实按每月5%的息计入本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双方约定按月息5%计入本金,已违反法律规定的24%的上限,不应当支持,截止2018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的利息为30万×2%/月×7个月=42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万元,尚欠利息为12000元,同时,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在与被告及第三人的借款转让三方协议中,是将30万的本金与截止2018年12月30日前未付的利息作为转让的金额,通过以上的计算,原告受让的债权就应为30万的本金加上未付利息12000元,并且在2018年12月30日至三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即2019年5月8日,并未有利息的计算,故被告在此期间即2019年1月2日、5日共偿还的2.1万元应计算为偿还之前的利息和本金,故尚欠的款项就为30万+120XXXX1000元=291000元,该款项即为原告受让的有效债权。原告受让第三人的债权后,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按每月3%计算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原告已支付的部分,按3%计算,未付的部分,则以2%计算,故从2019年5月8日起算至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还款2万元的2019年7月6日止,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1000×36%÷365×59天≈16933元,余20000-16933=3067元应折抵本金,故尚欠的本金为29100-3067=287933元,现原告自愿要求从2019年9月7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率原规定是24%,但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在本案中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债权转让在实践中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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